2015年9月30日 星期三

納稅義務人利用共有並分割應稅土地及免稅公共設施保留地,使子女無償取得應稅土地,形成租稅規避,應申報贈與稅,以免漏報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多起納稅義務人聽從代理人規劃利用應稅土地及免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創設共有關係,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及分配方式,巧取安排移轉使子女無償取得應稅土地之案例。其蓄意製造外觀上或形式上存在之法律狀態,實質與直接贈與應稅土地無異,經該局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向贈與人補徵贈與稅並處罰鍰。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合法節稅,切勿聽信不當之租稅規避建議,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及處罰。
中區國稅局以實際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為將應稅土地贈與其子乙君,聽從代理人規劃先贈與極小部分應稅土地持分予乙君,再虛偽共同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形成共有之關係,並將應稅土地與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分割及分配,分割後公共設施保留地由甲君取得,其子乙君則取得應稅土地。因乙君取得土地未支付任何對價,自應依實質課稅原則,就甲君移轉應稅土地價值課徵贈與稅,甲君漏未申報,經補徵稅款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子係自行出資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與甲君交換,並非贈與行為,經該局復查決定予以駁回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係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上開案例中納稅義務人甲君之租稅規避行為,按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者為乙君,應依法辦理申報,如未申報,核屬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依行政罰法、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自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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