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7日 星期三

10月1日起 不動產經紀業應使用新版「不動產說明書」

為提供消費者充分的不動產物件資訊,內政部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從10月1日起不動產經紀業製作的「不動產說明書」,成屋應列明是否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列管的山坡地住宅社區、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的情形等資訊,讓民眾買的安心、住的開心。
不動產經紀業者在銷售房屋時會向買方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介紹屋況,由於現行內容過於簡略,為因應各界對於不動產物件資訊的詳實需求,針對土地、成屋及預售屋,分別強化其應記載事項內容,促進不動產資訊透明度,有助於購屋者了解完整的屋況及周邊環境,以便作成正確的交易決定,避免日後滋生糾紛或造成損害,並訂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應記載事項,分別就土地成屋預售屋等3面向進行強化,
第一部分,在土地(素地)方面,如擬進行土地開發者,增列應敘明是否位屬山坡地、水土保持區或河川區域範圍等多項使用管制內容。
建物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增列目前做住宅使用的建物是否位屬工業區或不得做住宅使用的商業區、有無獎勵容積的開放空間提供公共使用情形等;
在建物瑕疵情形方面,則增列樑、柱部分是否有顯見間隙裂痕、房屋鋼筋有無裸露等。
在其他重要交易事項增列周邊半徑300公尺範圍內的重要環境設施及外界關切的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情形。
預售屋方面,增列基地毗鄰範圍有無已取得建造執照尚未開工或施工中的建案、最近5年基地周邊半徑300公尺範圍內有無申請水災淹水救助紀錄等。
此外,也有多項不得記載事項,包括不得記載房價有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上漲情形,以及不得以「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等替代「不動產說明書」的內容。
104年10月1日開始經紀業與委託人(賣方)簽定委託銷售契約的物件,應使用新版的「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提供解說,並呼籲民眾重視自身消費權益,購屋前應停看聽審慎評估。若民眾發現有不動產經紀業未依修訂後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製作「不動產說明書」,可向經紀業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檢舉,若發生消費糾紛,可向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如因經紀人員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消費者損害,也可循司法途徑向經紀業求償。
資料來源:內政部
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sn=9880&type_code=&search_d1=YYY-MM-DD&search_d2=YYY-MM-DD&page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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