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日 星期五

修正農業發展條例 落實農舍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為有效遏止非農民炒作農地、農舍之亂象,行政院院會今 (3) 日通過農業發展條例 ( 以下簡稱農發條例 ) 第 18 條之 1 修正草案,明定農舍移轉之承受人應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期落實農舍係供農民從事農業經營使用之精神。
增訂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之 1 明定農民始得承受農舍
  農委會表示,為導正農舍與農地違規使用及商品化亂象,該會自 104 年起會同內政部推動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以下簡稱農舍興建辦法 ) ,期明確規範農舍申請人、承受人應為農民之認定條件,惟該辦法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有意見反映,於辦法訂定承受人資格有踰越農發條例授權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虞,為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內政部與農委會採納此意見,於農舍興建辦法修正草案刪除原農舍移轉承受人資格限制條文,改為修正農發條例,增訂第 18 條之 1 ,明定農舍移轉承受人應為農民之條件,避免非從事農業生產之人士可取得農舍及其坐落農地,造成農地、農舍炒作亂象。
明定農民資格認定條件 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定才能辦理移轉登記
  農委會說明,此次農發條例第 18 條之 1 修正草案,增訂農舍移轉承受人資格,包含須年滿 20 歲或未滿 20 歲已結婚者、實際從事農業生產 1 年以上、無自用農舍等條件,並充分 考量繼承係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生、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間財產贈與為實務上習見之情形,以及法院拍賣農民之農舍與其農業用地為清償債務之急迫與必要性等情形,特別增訂但書,定明此三類情形免受前述農民資格限制,但屬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間財產贈與及法院拍賣之農舍承受人,仍應以無自用農舍者為限。另本次修法亦明定,農民承受農舍應先取得農舍所在地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之核定,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此次修法完全不影響實際務農農民之權益
  農委會強調 , 此次農發條例之修法,增訂農舍承受人應具農民資格,搭配農舍興建辦法之修訂,明定農舍興建人應為農民,可有效解決非農民炒作農地、農舍及農地違規使用之情形,但對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權益完全沒有影響 ! 目前條例修正案業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冀望社會各界與立法院支持本次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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