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0日 星期二

撤銷契稅申報案件應由買賣雙方共同辦理

契稅申報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履行有爭議而解除契約,應由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撤銷契稅申報,不得由單方撤銷契稅申報。
    一般買賣契約之解除,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撤銷契稅申報,經由司法機關判決買賣自始無效,始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房屋買賣雙方如同意解除契約,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別忘了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若未依規定辦理撤銷申報致形成欠稅,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另辦理撤銷契稅申報時除應填具撤銷申請書,並應檢附原買賣契約書、契稅稅單,且填具申請書時所蓋印章,應注意是否為立約時之原留印章,以免因印章不符,徒增往返補正之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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