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5日 星期四

因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而將戶籍遷入,於出售原自住用地時,仍符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


近來接獲民眾詢問,日前已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而原自用住宅用地尚未售出,如將戶籍先遷至新購地,致原自用住宅用地已無戶籍,待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是否仍可申請退還出售時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款?
土地所有權人因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將戶籍由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自用住宅用地致使在二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其戶籍已不在原址者仍有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納稅人可安心申請退稅。
消息來源:財政部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4/5158299866859716783?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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