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4日 星期五

哪些情況下,銷售不動產不納入奢侈稅的課徵範圍?


奢侈稅主要是針對短期買賣、且非供自住的不動產。只要你符合以下幾種情況,就不須繳納奢侈稅:
  •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合計僅有 1 間房屋(含坐落基地),並將戶籍遷入,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 所有權人原符合上一項規定,但本人或配偶購買另 1 間房屋,以致於出售第1間房屋時擁有 2 間房屋,只要在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 1 年內出售該第 1 間房屋(買新賣舊),並於出售舊屋後 3 個月內,將戶籍遷入留供自住的新屋中。
  • 承上一項,如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該新房地(就個案事實情形加以判斷認定,民眾有這 2 種原因出售持有 2 年以內之房地情形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書面說明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而且出售後仍符合第 (1) 點規定(即本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仍僅有1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也不需繳奢侈稅
  • 賣給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出售其房地。
  •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例如農地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
  •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
  • 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
  • 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 1 次移轉(通常是建商取得權狀後出售給買方)。
  • 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
  • 依銀行法第 76 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
  • 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 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新聞來源:House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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