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8日 星期二

稅務新聞:重購土地部分作自用住宅使用仍有申請重購退稅之可能

張先生出售大樓自用住宅後重新購買棟透天房屋,1樓經營小吃店,24樓供作自用住宅使用,詢問可否申請退還原出售大樓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12萬元?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如部分未作自宅使用,仍可就新購作自用住宅用地部分之地價,超過已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範圍內,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計算退還土地增值稅之數額時,一般用地部分之地價不列入比較。
以張先生案例說明如下:重購透天房屋之總地價為240萬元,1樓未作自宅使用,則2-4樓作自宅部分之地價按比例計算為180萬元;原出售大樓自宅之地價為185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為12萬元,因此張先生出售大樓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不足支付重購土地作自宅部分地價之數額為7萬元【180萬元-185萬元-12萬元)】
據上計算,張先生已繳納之12萬元土地增值稅可申請退還7萬元,以避免降低其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能力。
新聞來源:財政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