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7日 星期四

自住換屋 兩年內享重購抵稅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上路,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有換屋的需求、買賣自用房屋,
新制享有「重購抵稅」的優惠。 自住換屋兩年內享重購抵稅。

(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符合自住條件者,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都可適用抵稅的優惠。
民眾買賣適用新制課稅的自住房地,只要已於自住房地辦理戶籍登記,
而且房地出售的前一年也沒有做出租或營業用途,
就可以適用於重購房地抵稅的優惠,以配偶的名義重購房地也可適用。
但出售舊房地和重購新房地的時間,必須差距在兩年以內,
時間點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雖然舊制也有針對自用住宅重購抵稅的優惠,但新制的規定更為寬鬆。 
根據舊制,只有小屋換大屋可以全額退稅,大屋換小屋就不能退稅;
如果是符合新制課稅的房地,民眾換成大屋或小屋都可享有優惠。
小屋換大屋維持全額退稅,大屋換成小屋者則會按照買賣價格的比例退稅。 
民眾在2016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和土地,該房屋、土地是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或是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者,就適用於新制課稅,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房地合一新制,民眾在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後,房屋五年內都要做自住用途,
不能改做其他用途,或是再行移轉。 如有違反者,國稅局可以追繳原來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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