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7日 星期四

案例說明!房地合一個人交易「所得及損失」互抵規定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6-04-03














案例說明!房地合一新制之個人交易
「所得及損失」互抵規定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已於2016年1月1日實施,新制下個人交易房地,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交易所得,餘額如為負數,即為交易損失。

該局指出,個人在上開交易日後3年內交易其他適用新制之房地,
如有交易所得,得先減除上開房地交易損失金額,再以其餘額減除該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該次課稅所得,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
陳先生於2016年1月1日買進A房地成本1,500萬元2017年7月1日出售A房地價款1,600萬元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
陳先生於2018年1月1日出售另一符合新制之B房地,有交易所得200萬元
B房地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20萬元。
A房地之交易損失為50萬元(1,600萬元-1,500萬元-150萬元)
又B房地交易日在A房地交易日後3年內,故B房地課稅所得為30萬元(B房地交易所得200萬元—A房地交易損失50萬元—B房地之土地漲價總數額12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新制房地交易盈虧互抵係以同一「個人」為單位,且交易所得或交易損失係尚未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金額,另因課稅方式不同,新舊制之交易所得及損失亦不得互抵,請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多加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來源:MyGo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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